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于:2025-12-10 08:50)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核准确定意见

 救助范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办理流程

一、 申请受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有序推进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五)乡镇人民政府(办)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

(六)乡镇人民政府(办)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办)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审批后将享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金额上报县民政局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办)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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