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于:2026-02-12 15:31)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救助范围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详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办理流程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做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确认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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